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是在撤销原上海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上海市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和上海市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办公的建制后,于1995年6月15日重新组建的。新组建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主要承担全市的高等、中等学校的统一考试、招生及高等教育(含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为副局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业务工作归口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主要职能
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2. 承担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研究,开展考试的科研与开发。
3. 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各类教育的考试与招生工作,主要包括:上海市中等学校(含普通中学、普通中专、中等职校、技校、成人中专和电视中专)的升学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高等教育(含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以及普通高中的会考等。
4. 对区、县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上海市各高等院校招生机构实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5. 行使国务院和国家教委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和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职责。
6. 受国家教委委托,承担港澳台学生报考高等院校的考试与招生工作。
7. 开发考试信息资源,为教育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决策咨询和高质量的考试信息服务。
8. 发展与境内外考试机构的合作研究,开拓高层次的考试项目。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教委有关文化规定,考试院内设有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和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分别作为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上海市高教育考试委员会和上海市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常设工作部门。